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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上传时间:2020-03-2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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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粤府〔2011〕13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等新情况,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完成征集任务,保证兵员质量,特别是满足军队建设发展对征集高素质兵员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实施兵员征集工作

(一)落实兵役登记制度。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发放《广东省公民兵役登记证明》。

(二)加强征兵机构建设。由各级兵役机关牵头,会同同级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相对固定人员,全年参加征兵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根据需要,指派人员配合做好征兵工作。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三)改进征集方式。拓宽报名渠道,积极运用网上报名、电话报名与现场报名等多种方式,方便青年报名应征。努力为外出务工青年返乡应征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单位可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开设报名、体检站。

(四)加强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年度征集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提高;兵役登记、入伍预征、先期征集和征兵宣传等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积极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

(五)加大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把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对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全面落实高校应届毕业生征集“优先报名、优先体检、优先定兵、优先安排去向”的政策,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提供方便。

(六)完善入伍高校学生退役后复学政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准其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七)优先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三、调整完善优待安置政策

(八)提高现役士兵优待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通知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缩小城乡差距。对到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九)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5%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十)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严格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垂直管理的中直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接受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十一)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二)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精神,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参训率和就业率。

四、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加大执法督查力度。每年冬季征兵工作开始前,由省、市兵役机关牵头,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配合,会同本级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建立征兵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不能完成当年征集任务或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当届“双拥模范城”、“国防之星”等评比表彰资格。

(十四)严格落实廉洁征兵规定。加强纪律教育,增强征接兵人员依法规办事、按程序征接、用纪律约束的自觉性。健全征兵工作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岗位轮换、不定期巡查、指标管控审批和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征兵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利用征兵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征兵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十五)依法纠正和惩处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省兵役机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内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从2012年起,省内各高等院校在大一新生入学后,要查验广东省籍18至24周岁适龄男性公民的《兵役登记证明》。未持证者,责成其限期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未及时进行兵役登记的大一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记录在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中。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处以相当于当地1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和组织领导

(十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要把征兵宣传纳入年度宣传和国防教育计划,每年年初由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内容、方式。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征兵宣传发动,激发青年参军热情。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规知识列为大、中学校教学内容,其中普通高等院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规学习。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八一”和“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军烈属、解决优抚对象家庭实际困难等抚慰制度,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光荣感。各地要在做好经常性全民国防教育的同时,于每年5月、10月集中开展征兵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管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军分区(警备区)主要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征兵工作,县(市、区)人武部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组织安排好征兵工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征兵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征兵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征兵配套政策和市、县(市、区)两级征兵制度,全面推进全省征兵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红日,陈小妮)